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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以后,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业务,会遭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法律障碍。如果国家不及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调整,在中国已经实行近三十年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将不会留下任何痕迹的从法律服务市场消失。
因为,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它首先不能违法!
为此,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将集体失业!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将出现法律服务的真空地带!
但是,成都市的某政府机关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要求――生存权和工作权,并不理解。该机关的某科长认为:法律工作者维权是“严重的政治事件”。因为全国人大没有立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没有合法权利。国家允许“基层法律服务”存在了二十多年,是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恩惠!现在,国家不允许“基层法律服务”存在了,你们就不能再违难政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生存权与工作权”是非法的!是在破坏和睦社会!并且禁止成都市武侯区蜀汉法律服务所的李双德同志在互联网上的BBS上发表任何文章。
根据最新、最可靠的消息:
2008年3月28日,部分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与司法部高层领导人就“2008年6月1日以后,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权”问题进行对话。
2008年4月3日下午2点20分至3点12分,司法部公证律师工作指导司基层法律服务处蒋建峰处长代表司法部接待了来自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蜀汉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双德同志。李双德主任与蒋建峰处长就“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权和《基层法律服务法》的立法” 等问题进行了对话。
对话,是在友好、详和的气氛中进行的。
对话开始时,蒋处长首先表态:当他知道法律工作者来到司法部后,立即就向部领导作了汇报。部领导指示,由他出面代表部领导接待李主任,听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有关想法和意见。他主要是听而不是讲,听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想法和意见,向部领导汇报。
李双德同志代表中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之间的业务划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的定义” 以及“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全国人大立法” 等问题与蒋处长进行了对话和交流。
首先李双德同志首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内容,论证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中国的存在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即然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颁发了“准生证”的,就应当允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这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最基本的生存和工作权!
李双德同志向蒋处长提出:现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就《律师法》第13条中的“法律”立法解释,在时间上已经来不及了。司法部能否在2008年6月1日以前下发一份文件,重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权?
蒋处长认为:司法部的部门规章,在法律上的效力非常底,其法律效力还不如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李主任又向蒋处长提出:那么司法部能否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沟通一下,联合下达一个文件?确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诉讼业务,并不违反《律师法》第13条的规定。
蒋处长表示:司法部正在调研、正在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2008年6月1日以后的诉讼代理权问题。司法部非常重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农村和城市社区低收入群体非常需要、也离不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低收费” 法律服务。2008年6月1日以后,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院办理诉讼业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是让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诉讼业务又是不现实的。
李双德同志与蒋建峰处长关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之间的业务划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的定义” 以及“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全国人大立法” 等问题的对话和交流内容,因李双德同志在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向司法部领导承诺过:“ 4月3日在北京,与司法部领导交换情况和意见等谈话内容严格保密,不向外界泄露。”而没有向笔者进一步穿透露。
另迅: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权等问题,已经引起国家高层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李双德将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一十四日,乘1364列车前往北京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负责同志进一步沟通、对话。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十四日于成都
你可以通过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http://cqljs.bokee.com/viewdiary.25585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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